大理院统字第161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1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1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1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诱拐罪中除第三百四十九条及第三百五十三条外其他各条依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本非亲告罪警察官厅自可迳依司法警察职权办理至被害人外无行使告诉权之人者检察官厅且得指定告诉代行人遇有此种情形应转送检察官厅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