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现行法令对于刑事诉讼已采直接审理主义故凡得用书面审理之情形在法令上均有特别规定如案件轻微可用他法救济不得显违法令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