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法本不得羁押证人若因其在监禁执行中而羁押之则其性质系继续从前之监禁其羁押日数自得算入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