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5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5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5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5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地介于两省各争管辖应查照民诉律草案第三十七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