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大理院统字第1654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大理院统字第165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5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55号解释
→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土地介于两省各争管辖应查照民诉律草案第三十七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