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事执行规则十条虽未定有送达明文但既许当事人抗告即应送达至抗告期间应依据前条七日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