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6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6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6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6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合法之承祧若生存中有应继之人出而告争其告争自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