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7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7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7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7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失踪未经依法宣示亡故以前其所委任管理财产之委任关系自无消灭之理如果管理不当确有事实可凭者利害关系人亦可请求法院另任管理人以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