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遵缴讼费亦不声明救助依法应予驳回之件系用决定为之驳回后于二十日期间内补缴者仍予受理至缴未足额之诉驳回时毋庸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