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法官于法庭指斥律师无法律知识于法律固无根据惟按之刑律第三百六十条所称指摘事实及违警罚法第四四条第三款所称骂詈嘲弄之条件尚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