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8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8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8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9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简易程序暂行条例业于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奉令公布原呈发生疑问之条文为新条例所无自无庸置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