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邻县上诉暂行办法并非全国一律适用司法部十年第一○六八号训令所谓此件应归消灭者系专指适用邻县上诉办法之省分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