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0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0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0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0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经理订立契约苟而在其营业范围以内而他方又为不知情之第三者即不必别经董事委托当然为有效行为

  公司股东会议决之章程未经呈报有案如系违反公司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所谓重要事项自应适用该条解为无效如系依公司条例或商人通例应行注册之其他事项应适用商人通例第十一条此外凡经公司股东会议决即属有效

  甲乙订有双务契约甲负给付银钱之义务既为不作为则乙之履行并不须有作为之能力自不得以此即谓其契约有失效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