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4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4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4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4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修堤经常费自系定期给付之一种应依民诉律管辖各节第十二条规定计算其诉讼物价额惟既以临时费与经常费合并起诉即应合并其两请求计算价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