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4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4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4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5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请求追加判决须法院所为裁判或诉讼费用有所脱漏时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