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覆判章程本为特别程序凡有明文规定者自应悉依章程办理
因刑诉条例施行致管辖变更之案件在第一审进行程度合于所称开始审判情形应依同条例第三三一条或第三四一条办理惟高审厅接收不服管辖内下级法院判决上诉之案无论已否开始审判均不得不予受理
刑诉条例第三百五十八条既称得为起诉被害人当然有选择之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