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6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6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6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6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原参与第一审判决之推事毋庸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