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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79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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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79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9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9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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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诉条例第五百三十一条系关于第三审程序之规定邻县所为之第二审判决当然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