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确定判决之效力不能拘束第三人至法院判决之是否有效并不以其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是否正当以为准
民事判决确定之事项刑事判决不受拘束
执行时债务人之保人对于债权人之受有损害自应负相当之责任惟债权人应另以诉 主张不能迳向保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