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大理院统字第1866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大理院统字第186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6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67号解释
→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审判决所载之事实如系合法第二审判决书内无须重叙仅载明引用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