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典主以典权移转与人契约内并未注明回赎字样者不许再行回赎至该地习惯原典主得足典价即脱离关系与永无回赎权自应认当事人意思在移转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