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0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0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0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1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医生怠于医术上应尽之注意致有不良结果不能以已经合意即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