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1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1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1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1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上诉利益不逾百元之件既于民事诉讼条例施行前合法受理不得遽驳斥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