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交通部如准两汽车公司以上行驶同一路线则一汽车公司自不得得擅自主张专业惟行政官厅为便宜起见特一公司专业亦无不可至马车与汽车营业不同不得认为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