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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5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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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95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5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5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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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权人虽为有领事裁判权国人民仍得以之为被告向中国执行审判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