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民诉条例第八十五条但书之规定则关于强制执行之一切诉讼行为均系包括在内执行推事如就异议抗告为裁断或决定而对当事人或关系人有使其为言词辩论或陈述之必要应定日期以在法院内适合之处所开之为宜此时律师受有委任应许其代理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