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99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9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9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9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亲族之资格声请宣告准禁治产应以最近亲族为限如实无最近亲族而族长房长系经过亲属会议本诸族房之公意以为声请法院亦得斟酌情形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