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新刑律施行细则为规定新旧律接替时办法如特别法所引旧律执行程序已为现行法所废止者自可适用该细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