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慈善养育之目的而和买对手人所扶助养育保护之人者不为罪否则应照补充条例第九条第二项分别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