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试办章程第五四条及五二条规定均非强行法规如母子之间或职官妇女老幼废疾为被告均可类推解释一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