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27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7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7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7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诉人对于邻县第二审判决如有不服可直接请求高检厅提起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