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1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1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1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1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控诉衙门以批示却下之控诉案件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内既不抗告并服执行原判即认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