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33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2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3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3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审管辖错误经判决后上诉于地方厅者得依刑诉草案三百八十四条三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