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1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1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1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1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合并刑期之执行应由审判厅以决定更定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