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45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5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45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45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盗未遂惩治盗匪法并未规定应依刑律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