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试办章程二二条所谓应付预审案件当然不包括初级管辖之案件自不得以地初合厅之故遂谓初级管辖案件亦可预审
依试办章程一零四条规定除拘役罚金外祗能请求预审不能迳付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