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奸通他人之妻并商定同逃复将奸妇窃取其夫之衣服运往他所者奸夫应以和奸和诱窃盗俱发论罪
持机尾追县谕不得再行到村滋事之窃盗嫌疑犯致令骇怕跑走自投路旁井中身死验无伤痕既无过失可言应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