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4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3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4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4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奸夫谋死奸妇之姑奸妇仅止知情而未同谋实施者祗应科奸罪不能以杀人共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