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6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6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6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7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嫂叔缔婚不能成立夫妻关系其嫂虽确有奸非罪然叔在法律上无告诉之权惟承嗣部分系属单独法律行为仍不能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