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9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9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9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9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地审厅合并管辖之案件控诉审应由高等厅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