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所谓事实错误得行再审者即指因新发见或得使用可受利益之书状或有其他使裁判基础事实足以动摇之条件而言草案所定悉合条理自可予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