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形式上缺席之判决固应准其声明障碍如缺席人于障碍期内未经声明者该缺席判决自应认为确定
县知事已正式送达判词且经牌示者其送达判词之程序既认其较牌示为郑重自无再行牌示之必要其上诉期间仍应自送达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