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59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9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9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0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立嗣之权本在于妇亲族代为立后如不同意自可主张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