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67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7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67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68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诉讼当事人之一方为县署椽属时县知事可令他方当事人请求回避如当事人不愿请求时毌庸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