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先和诱而后和奸或先和奸而后因奸情热和诱者应依二六条从一重处断如先和奸而因营利及其他目的和诱者应并科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