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千元以下控告案件凡判决在上诉期间内或由大理院发还更审者仍淮上告于大理院其尚未判决业经控告到厅者即在各该厅另庭受理上告惟分厅并无另庭自应依照编制法五二条由本厅代理审判至未经部定有案者仍应经部核准报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