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78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8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8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8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伤害所生之抚慰费用系属损害赔偿于适当限度内准其领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