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官对于从刑部分声明控诉然从刑与主刑有牵连关系审理范围应及全部至同案共犯之无罪部分尚系属于覆判审第二次判决当然不能存在仍应进行覆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