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毒药搀入食品使人迷失本性自应依刑律三一三条并查明伤害程度适用八八条以致废疾或笃疾处断
夫不肯与妻为床笫之欢如有程度可认为不堪同居之虐待应认义绝自可淮其离异
击落牙齿二枚应以轻微伤害科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