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确定判决除合于再审条件准其请求再审外自无无端翻案之理如形式不合可令补具诉状或就其实质分别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