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诉章程所称原审事件一语应以县知事判决所引律文为标准并非以当事人所告诉告发之罪名为标准
地方厅如遇县判管辖错误之案认为自有本案第一审管辖权者应撤销原判径第一审审判